发布时间:2025-07-18
2015年5月18日,商务部公布2015年第15号公告,发布了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钢架棒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商务部确认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钢架棒不存在低价,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伤害威胁,而且低价与伤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要求对该产品实行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初裁决定,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该产品时,不应根据初裁决定所确认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7.8%-39.0%)向中国海关获取适当的保证金。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0022010。 产品名称:光纤钢架棒(英文名称:OpticalFiberPreform或FiberPreform)。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5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钢架棒反倾销可行性裁决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之为《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4年3月19日,商务部(以下称之为调查机关)公布2014年第17号公告,要求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钢架棒(以下称之为被调查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否不存在低价及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否对国内产业导致伤害及伤害程度、以及低价与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展开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做出可行性裁决(闻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行性裁决 调查机关可行性裁决,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钢架棒不存在低价,中国光纤钢架棒产业受到了实质伤害威胁,而且低价与实质伤害威胁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税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要求使用保证金形式实行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15年5月2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不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认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获取适当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明确叙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光纤钢架棒, 英文名称:OpticalFiberPreform或FiberPreform。 明确叙述:光纤钢架篮是具备特定折射率剖面并用作生产光导纤维(全称光纤)的石英玻璃棒。
主要用途:主要用作生产光导纤维(全称光纤)。生产出来的光纤用作各类光缆结构展开光信号传输。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0022010。
对各公司征税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日本公司: 1.信就越化学株式会社(Shin-EtsuChemicalCo.,Ltd.)8.9% 2.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SumitomoElectricIndustries,Ltd.)7.8% 3.株式会社藤仓(FujikuraLtd.)8.3% 4.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FurukawaElectricCo.,Ltd.)8.3% 5.其他日本公司(ALLOthers)8.9% 美国公司: 1.康宁公司(CorningIncorporated)39.0% 2.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Fitel,LLC.)16.9% 3.其他美国公司(ALLOthers)39.0% 对于贺利氏公司(HeraeusTenevoLLC)和现阶段并未入选为的其他美国公司生产的原产于美国的光纤钢架棒产品限于其他美国公司的保证金比例。 三、征税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5年5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钢架篮时,不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认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获取适当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议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议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税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和递交新的证据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明确提出书面评论并附涉及证据。
对于并未在问卷(不含补足问卷)及公告所拒绝的规定期限内递交的证据,由于调查时间的容许,调查机关将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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